发布人:张本基律师 :2021-03-02
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31日,原告广州锐龙公司分两次向被告兴麒酒业商行购买采购茅台新飞天酒24瓶,共支付了酒款38700元。
原告锐龙公司称,其在6月10日用涉案茅台酒宴请宾客时发觉酒的味道不对,疑为假酒,遂向茅台公司打假办及工商局投诉。2019年6月19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带领原告及茅台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一起赴兴麒酒业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在兴麒酒业商行当场查获了8瓶茅台酒,确定为假酒。原告将其从被告处购买的余下20瓶未开封的茅台飞天酒提交工商局和茅台打假办鉴定,也确认为假酒。因被告不同意赔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定,退还购酒款38700元,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116100元。
被告兴麒酒业商行答辩称:我店卖给原告的是真酒。原告提交鉴定的假酒是其调包的。故我店不应退款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所送去鉴定的酒是否为被告售卖给原告的酒?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交易即时完成,发票上并没有标注规格型号等与其他普通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因此,不能认定送检的酒就是被告售卖给原告的酒,不能认定被告销售了假茅台酒。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如何防止买到假货后无法追究责任?
茅台酒等贵重商品,因价值较高,易产生假冒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保留可以证明购买商品的个体的证据。例如在发票或者收据上写明购买商品的条形码、有机码、防伪码等,有的可以与销售商一起贴标、作记号。另外,保留购买时的录像、照片也是有用的。
否则,商品离店之后,如果发现是假货,商家不承认,反说是消费者“调包”诬陷,这种情况是很多的。
本案案号:(2019)桂0902民初3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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