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2-06-07
股权质押设立规定的变化?
股权质押设立的直接规定,从大的层面经历由原《担保法解释》第103条、原《物权法》第226条至《民法典》第443条的变化。
有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将登记作为所有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作了区分。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产生和转让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对其股权的质押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大可质疑。(参见《担保物权研究》,程啸著,P562)
股权质押应去哪里登记?
相较于原《物权法》第103条,《民法典》第443条的主要修改有二:一是删除“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由此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427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是删除基金份额与股权的登记机构,仅明确登记设立的要件,不再强调登记主体,为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而来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自2021年开始实施。
第2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15条第1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目前实务操作中,以股权出质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权的股份公司以及退市公司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在市场监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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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雨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工科、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在企业、律所二十余年工作经验,先后担任过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法律事务负责人、企业高管。曾代理过数百起诉讼、仲裁案件,掌握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措施,熟悉民商事纠纷处理程序,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代理、非诉业务实操经验和过硬的专业能力。 在工作中,能解客户所急,以博学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敬业精神,回馈每一位客户的信任! 曾经服务过的企业客户主要有: ■ 中电(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 ■ 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 云投旺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中能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 全国现代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 一、 曾代理的部分涉诉案件 1.代理北京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淄博仲裁委员会】; 2.代理北京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XX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常州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 3.代理北京XX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XX银行前门支行、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XX集团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本金2.5亿元)【北京市高院(一审)】; 4.代理北京XX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XX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无锡市中院(二审)】; 5. 代理北京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北京一中院(二审)】; 6.代理李XX、高XX与XX银行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约2.7亿元)【天津高院(一审)】; 7.代理李XX与XX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约1.1亿元)【上海一中院(一审)】。 二、 部分非诉业务 1.为XX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重庆XX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 2.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梳理中国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建设集团历史遗留法律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 4.为中央XX有限公司对某电视连续剧“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数千万元资金进行催收,并成功促成其制片人签订《还款计划》; 5.中国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XX农场《战略合作协议》及其他系列落地法律文件的主要拟定人; 6.参与中国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四川XX有限公司的国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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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以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核心,以《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专业律师为骨干,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团队,尤其擅长股权激励法律业务。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律师行业从业11年,8年多的投融资、公司治理、股权期权以及金融相关行业的法律服务经验。2018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2006年4月-2008年3月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 2008年3月至今2011年8月 ,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 2011年9月至今,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主要职务: 1、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2、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委员; 主办案件: 1、主办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与高开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主办上海荣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参与天津大学与深圳市时代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5亿); 4、罗沛文诉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维持二审; 5、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河南省高院胜诉; 6、上海荣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诺达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冒锋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7、盘锦大米协会与北京五谷田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律顾问: 1、北京好医生集团; 2、北京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北京缉熙景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北京辽宁商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5、北京乐宠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五千年科技有限公司; 7、上海宠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8、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李可书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续执业10年以上,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业务领域为股权激励、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常规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企业并购及破产重整、银行及证券等金融类法律业务;并担任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法律专家、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和互联网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研究会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朝阳区经济专门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朝阳区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