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1-11-26
一、借款本金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数额;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审查借款本金给付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则要审查有无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给付则要审查给付地点、给付时间、给付数额等;
4.借款人有无归还过本金。
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审查
(一)利息、逾期利息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对于一审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规则为: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出借人不可要求借款人按照此标准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亦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对于一审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
【审查要点】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对于一审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审查要点】
1.如果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未约定违约金,出借人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一审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年利率24%为保护上限)。
(四)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民间借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应该主动审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在裁判时确保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审查
(一)在借条上未明确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的人担保责任确定
【审查要点】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无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二)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为便于事实查明,人民法院宜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认定
【审查要点】
1.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抵押人怠于履行办理登记义务、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该以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2.债权人怠于履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助义务,导致抵押权不能实现的,可以减轻抵押人的责任。
【注意事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将不动产转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担保的不动产已经进行变更登记的,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审查认定
【审查要点】
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
2.债权人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人的签章、担保债务的性质、具体内容、担保期限等。
3.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不得主张担保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但可以按照担保无效的规则处理。
四、要求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等情形。
五、虚假诉讼的审查
【审查要点】
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注意事项】
1.审查发现民间借贷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诉请的审查
(一)以被告提前还款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则上提前还款不构成违约。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需要承担责任的,则要分情况处理:
(1)如果约定需要赔偿损失的,则要慎重认定出借人是否因提前还款受有损失,并由出借人进行举证证明;
(2)如果出借人因为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获得收益的,则损失认定需扣除收益部分;
(3)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可以结合出借人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审查
【审查要点】
对于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陷入预期违约状态时,出借人仅就逾期部分的债权提起诉讼,但未就剩余借期内的借款主张权利的,法院可提醒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增加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偿还未到期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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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兵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业至今成功代理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非诉讼方面,朱律师对公司法律业务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对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娱乐传媒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长期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参与商务谈判,经营风险控制等全程法律服务。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朱律师开始涉足资本市场,担任数十家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数十家企业新三板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非诉讼案件,还同时代理了多起并购纠纷诉讼案件。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凤凰财经》、《法人》杂志、《共识网》、《上海法制报》和《盈科律师》等媒体发表多篇关于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和融资租赁等法律实务专业文章。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律师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侧重于经济法、民商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借贷纠纷、债权债务、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从2003年起进入律师行业,成功办理了各类疑难案件,曾为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和外国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调解员资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板、科创板) 不良资产交易经纪人资格 知识产权管理师资格 融资经理资格 影视艺术职业水平证书(影视数码影像设计) 专长领域: 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借贷纠纷,债权债务,委托理财纠纷、房产纠纷。
2011年开始执业,具有心理咨询师背景,曾任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以及多专业知识背景。
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商法、经济纠纷等有较深的理解。在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当办忠义之事,真诚希望与你的合作。
马志良,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64182 个人经历: 2001年9月-2005年7月 就读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2005年9月-2007年9月 就职北京热力集团 法务秘书 2007年9月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在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 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2018年8月至今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创始合伙人 执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劳动、婚姻继承、债务、损害赔偿等)、刑事辩护、执行代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业务。 个人评价: 思维严谨、为人谦和、具有广博的法学知识与娴熟的执业技能,心态积极,谦虚好学,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又有极好的 身心承受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让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执业追求。 执业格言: 挥法律圣剑,持正义天平,您给我信任,我还您公正 律师执业目标:维护权益 伸张正义 律师执业理念:理论与经验结合 情理法相交融 律师执业基石:信仰法律 求真务实 不畏强势 不屈利诱 律师执业归宿:全心全意为客户争取寸草权益 民事维权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不因事小而不行,不因利小而不为。 权利是争取的,天上不会掉馅饼。 换位思考,用心去理解客户,客户的事就是我的事,我会全心全意。 和为贵,争取一切机会进行诉前和解,是一举多得的善事。 法律赋予的权益,寸草必争,不放弃,不抛弃。 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心灵的恶魔随时会光临每一个人,只是因为个体的差异,结果不同而已。 犯罪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家庭、学校、社会、个人修养等。 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辩护,不是为其开脱责任,不是为犯罪寻找理由,是让其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教 育与制裁,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不能放纵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这个时代已经结束。 我时常感动:失足者为犯罪行为和受害者作出的真诚的忏悔。 我时常骄傲:失足者获得轻刑露出微笑,被冤枉的好人被无罪释放,走出监狱大门,亲吻大地。 马志良律师的论文如下: 《论人民法院审判的简易程序》 《论调解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律师荣誉: ①2009年8月,参与“鲁豫有约”节目录制 ②2011年9月,参加最高检、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作为律师代表队参赛 ③2011年参与北京市电视台与北京市公安局合办的法治新闻资讯类节目“警法目录”录制 ④2012年1月,在“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庄”活动中,成绩优异,被评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 ⑤2013年7月,在“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中成绩突出,授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⑥连续多年参加“普法进社区”活动 ⑦深入大学校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联系方式: 手机:13520535227 13911855527 网址: www.tengkailv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