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是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转入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纯朴。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被申请人王宗红、一审被告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印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美霞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黄美霞无法行使辩论及上诉权利。原审将黄美霞、黄栋梁的应诉材料邮寄给联邦印染公司,联邦印染公司发现后立即将材料退回法院,黄美霞始终未收到应诉材料。黄美霞、黄栋梁、联邦印染公司对诉争款项如何分担存在利害冲突,黄美霞从未向法院确认以联邦印染公司为送达地址,因此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二、原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黄栋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规定:“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第二条规定:“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提出:“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司法实践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09号案件以及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439号案件均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完全按照字面理解,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对此应享有抗辩权。如经查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原审已经认定黄栋梁借款的实际用途是为联邦印染公司归还福建海峡银行的到期贷款,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虽然本案中黄栋梁、黄美霞夫妇并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黄栋梁的民商事案件中,黄栋梁均以联邦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小区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将黄栋梁及其配偶黄美霞的应诉材料送达至联邦印染公司,该送达方式能够保障黄栋梁夫妻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虽然联邦印染公司将法院送达给黄美霞、黄栋梁的应诉材料退回,但其退回行为并不影响本案法律文书已经向黄栋梁、黄美霞送达的效力。在黄栋梁、黄美霞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审理程序并无不当。黄美霞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诉讼权利被剥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黄美霞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美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伦军
审 判 员 毛宜全
审 判 员 汪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洁
书 记 员 王薇佳
注:本网站转载作品仅为学习交流,义务普法,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如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自法言法语网。
朱叶兵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业至今成功代理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非诉讼方面,朱律师对公司法律业务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对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娱乐传媒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长期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参与商务谈判,经营风险控制等全程法律服务。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朱律师开始涉足资本市场,担任数十家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数十家企业新三板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非诉讼案件,还同时代理了多起并购纠纷诉讼案件。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凤凰财经》、《法人》杂志、《共识网》、《上海法制报》和《盈科律师》等媒体发表多篇关于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和融资租赁等法律实务专业文章。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律师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侧重于经济法、民商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借贷纠纷、债权债务、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从2003年起进入律师行业,成功办理了各类疑难案件,曾为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和外国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调解员资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板、科创板) 不良资产交易经纪人资格 知识产权管理师资格 融资经理资格 影视艺术职业水平证书(影视数码影像设计) 专长领域: 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借贷纠纷,债权债务,委托理财纠纷、房产纠纷。
2011年开始执业,具有心理咨询师背景,曾任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以及多专业知识背景。
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商法、经济纠纷等有较深的理解。在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当办忠义之事,真诚希望与你的合作。
马志良,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64182 个人经历: 2001年9月-2005年7月 就读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2005年9月-2007年9月 就职北京热力集团 法务秘书 2007年9月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在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 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2018年8月至今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创始合伙人 执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劳动、婚姻继承、债务、损害赔偿等)、刑事辩护、执行代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业务。 个人评价: 思维严谨、为人谦和、具有广博的法学知识与娴熟的执业技能,心态积极,谦虚好学,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又有极好的 身心承受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让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执业追求。 执业格言: 挥法律圣剑,持正义天平,您给我信任,我还您公正 律师执业目标:维护权益 伸张正义 律师执业理念:理论与经验结合 情理法相交融 律师执业基石:信仰法律 求真务实 不畏强势 不屈利诱 律师执业归宿:全心全意为客户争取寸草权益 民事维权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不因事小而不行,不因利小而不为。 权利是争取的,天上不会掉馅饼。 换位思考,用心去理解客户,客户的事就是我的事,我会全心全意。 和为贵,争取一切机会进行诉前和解,是一举多得的善事。 法律赋予的权益,寸草必争,不放弃,不抛弃。 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心灵的恶魔随时会光临每一个人,只是因为个体的差异,结果不同而已。 犯罪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家庭、学校、社会、个人修养等。 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辩护,不是为其开脱责任,不是为犯罪寻找理由,是让其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教 育与制裁,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不能放纵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这个时代已经结束。 我时常感动:失足者为犯罪行为和受害者作出的真诚的忏悔。 我时常骄傲:失足者获得轻刑露出微笑,被冤枉的好人被无罪释放,走出监狱大门,亲吻大地。 马志良律师的论文如下: 《论人民法院审判的简易程序》 《论调解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律师荣誉: ①2009年8月,参与“鲁豫有约”节目录制 ②2011年9月,参加最高检、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作为律师代表队参赛 ③2011年参与北京市电视台与北京市公安局合办的法治新闻资讯类节目“警法目录”录制 ④2012年1月,在“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庄”活动中,成绩优异,被评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 ⑤2013年7月,在“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中成绩突出,授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⑥连续多年参加“普法进社区”活动 ⑦深入大学校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联系方式: 手机:13520535227 13911855527 网址: www.tengkailv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