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1-11-27
一、高利贷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高利贷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以借款为“生”的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二、怎样界定高利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根据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三、相关判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借条虽然载明出借人系郁某,郁某确认系其与宋某共同出借,该款亦是从宋某账户汇出,利息亦是汇入宋某账户,故应确认宋某为实际出借人。符合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特征。出借人郁某、宋某通过对外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此案民间借贷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借款人仍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6%年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因截至2018年2月15日,侯某已经支付利息17.4万元,按照郁某实际出借的本金14.4万元,至该日按照6%计算的利息为27072元,故侯某实际偿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应当偿还的本息合计17.1072万元。终审判决李某、侯某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注:《合同法》已被《民法典》取代,相关规定基本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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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兵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业至今成功代理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非诉讼方面,朱律师对公司法律业务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对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娱乐传媒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长期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参与商务谈判,经营风险控制等全程法律服务。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朱律师开始涉足资本市场,担任数十家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数十家企业新三板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非诉讼案件,还同时代理了多起并购纠纷诉讼案件。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凤凰财经》、《法人》杂志、《共识网》、《上海法制报》和《盈科律师》等媒体发表多篇关于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和融资租赁等法律实务专业文章。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律师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侧重于经济法、民商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借贷纠纷、债权债务、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从2003年起进入律师行业,成功办理了各类疑难案件,曾为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和外国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调解员资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板、科创板) 不良资产交易经纪人资格 知识产权管理师资格 融资经理资格 影视艺术职业水平证书(影视数码影像设计) 专长领域: 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借贷纠纷,债权债务,委托理财纠纷、房产纠纷。
2011年开始执业,具有心理咨询师背景,曾任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以及多专业知识背景。
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商法、经济纠纷等有较深的理解。在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当办忠义之事,真诚希望与你的合作。
马志良,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64182 个人经历: 2001年9月-2005年7月 就读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2005年9月-2007年9月 就职北京热力集团 法务秘书 2007年9月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在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 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2018年8月至今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创始合伙人 执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劳动、婚姻继承、债务、损害赔偿等)、刑事辩护、执行代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业务。 个人评价: 思维严谨、为人谦和、具有广博的法学知识与娴熟的执业技能,心态积极,谦虚好学,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又有极好的 身心承受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让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执业追求。 执业格言: 挥法律圣剑,持正义天平,您给我信任,我还您公正 律师执业目标:维护权益 伸张正义 律师执业理念:理论与经验结合 情理法相交融 律师执业基石:信仰法律 求真务实 不畏强势 不屈利诱 律师执业归宿:全心全意为客户争取寸草权益 民事维权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不因事小而不行,不因利小而不为。 权利是争取的,天上不会掉馅饼。 换位思考,用心去理解客户,客户的事就是我的事,我会全心全意。 和为贵,争取一切机会进行诉前和解,是一举多得的善事。 法律赋予的权益,寸草必争,不放弃,不抛弃。 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心灵的恶魔随时会光临每一个人,只是因为个体的差异,结果不同而已。 犯罪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家庭、学校、社会、个人修养等。 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辩护,不是为其开脱责任,不是为犯罪寻找理由,是让其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教 育与制裁,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不能放纵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这个时代已经结束。 我时常感动:失足者为犯罪行为和受害者作出的真诚的忏悔。 我时常骄傲:失足者获得轻刑露出微笑,被冤枉的好人被无罪释放,走出监狱大门,亲吻大地。 马志良律师的论文如下: 《论人民法院审判的简易程序》 《论调解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律师荣誉: ①2009年8月,参与“鲁豫有约”节目录制 ②2011年9月,参加最高检、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作为律师代表队参赛 ③2011年参与北京市电视台与北京市公安局合办的法治新闻资讯类节目“警法目录”录制 ④2012年1月,在“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庄”活动中,成绩优异,被评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 ⑤2013年7月,在“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中成绩突出,授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⑥连续多年参加“普法进社区”活动 ⑦深入大学校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联系方式: 手机:13520535227 13911855527 网址: www.tengkailv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