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2-06-20
高空抛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这些房屋或者场所既可能存在平层空间,也可能存在高层空间。
“高空坠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修正后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在实践中是相对难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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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京籍律师,在京执业。现为北京市博悦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毕业后曾从事法律方面的教学工作,有着丰厚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学、犯罪心理学、民法学、合同法学都有深入研究。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尤对刑事辩护多有偏爱,大大小小的刑事案办过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技巧和经验。加之有丰厚的理论基础作保障,总能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抓住案件的辩护重点,利用独到的辩护技巧,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多年来,足迹遍布北京市各级法院及其他全国重点城市,在工作中得到众多当事人的赞誉。在执业中,张清律师秉承的一贯宗旨是:用我所学,为您解忧。辩护经历:张清律师曾担任许多国内知名媒体深度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典型案例1、湖南9.4凤凰少女跳楼案公安干警龚某的辩护人(网络热议案件,中央电视台跟踪报道)湖南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中院2、河北省张北县白某盗窃案侦查机关以白某为盗窃的共犯移交检察院,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西城法院4、北京市平谷区孙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北京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阶段,经大量工作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重获新生。5、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康某抢劫杀人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6、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北京市二中院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7、北京市顺义区陈某伤害致死案北京市二中院累犯,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8、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王某某等故意伤害俄罗斯联邦公民德米特里致死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9、新疆玉某某诈骗案,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10、山东杨某某诈骗案,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11、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一起以危害公共安全起诉的以李某为首的三十一人驾车“踫瓷”案朝阳法院12、河北省张家口市李某某为首的六十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家口市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起诉,最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3、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耿某抢劫案成年人犯抢劫罪,最终被判缓刑。14、吉林省珲春市高某某运输毒品案15、河北省保定市刘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16、湖北省汉川市夏某某妨害公务案17、北京市朝阳区陈某招摇撞骗案18、河北省河间市宋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19、北京市海淀区靳某某受贿案20、四川省内江市林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1、国美职工彭某某等三人诈骗国美案22、山东省青岛市吕某敲诈勒索案(代理一、二审)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经上诉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23、福建省宁化县邱某某非法经营案24、黑龙江省许某某强奸幼女案25、河北省承德市康某某职务侵占案其他类似案件不再一一列举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劳动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家事专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城区调解协会会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涉法涉诉信访化解专家”,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法苑民家”矛调室调解员。 曾获得“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海淀区优秀律师”,“东城区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扎实的法律业务功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代理和辩护意见全面、深入、有力,执业至今,完成了8个改判案例(含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刑事案件等)、2个无罪辩护案例、2个一审败诉二审调解的案例,以及多个典型且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所代理的案件基本都获得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2014年5月,由北京市律协选派参加全国律协首届青年律师示范性培训班,并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继续教育课程证书。 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中,2018年和2019年成功化解了两个上访多年的信访案件,获得了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的高度好评,常务副会长张景荪及副会长王越宏在每次的年度大会上予以点名表扬,为首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我代理的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过我有力的辩护,找出疑点,发现瑕疵,最终北京市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实现了“由死到生”的巨大转变。该案例被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中并收录于《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一书,该书跨越30年,收集了17个典型案例,于2017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从全方位、多维度、多视角展示了一个个鲜活改判案例的全貌,贴近律师、贴近实践、贴近真实,这对于科学总结诉讼业务实践经验,正确指导律师开展诉讼代理业务,乃至准确认识律师在司法审判中的角色与定位,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共识和认知,均具有积极意义。近期,《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个案中的体现》一文将刊登在《民主与法治周刊》上。
1990年11月开始从事律师服务,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取得工商经济专业经济师资格。曾任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业务,擅长于职务犯罪及商事犯罪案件。
黄兴友律师,1997年在司法所工作,从事法律服务,2015年做专职执业律师,代理大量刑事案件。黄兴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0607276。 电话 18911960031(微信) 21年法律服务经验,1997年在法律服务所做法律工作者。会见嫌疑人、被告人300多次,曾经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盗窃罪被告人、抢劫罪嫌疑人、伤害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放火罪、交通肇事嫌疑人等20名被告人、嫌疑人辩护。 1997年1月--2000年12月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2013年1月--2016年7月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2018年7月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至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服务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