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1-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第375条第1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刑法条文】
根据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相关说明】
一、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三、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四、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注:本网站转载作品仅为学习交流,义务普法,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如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自法言法语网。
北京孟宪辉律师,电话18801091688微信,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资深律师,首席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A类资格,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领域 孟宪辉律师擅长办理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诈骗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挪用侵占,涉税赌博、走私贩毒、涉黑涉恶、刑民交叉、刑行交叉、公司企业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业务范围 孟宪辉律师主办业务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予起诉,免于处罚,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缓刑辩护,量刑辩护,死刑辩护,死刑复核,专家论证,减刑假释,上诉改判,申诉再审,重审改判。 律师团队 孟宪辉律师团队服务于多家公司、国企、外企(五百强)、事业单位、个人。其中有多起案件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汇法网收录,成功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无罪释放。孟宪辉律师团队办理的诸多刑事案件中有普通案件,疑难案件,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办理的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京报》、今日头条、百度、网易、腾讯网、凤凰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体关注及报道。 办案宗旨 孟宪辉律师团队办案认真负责,务实严谨,敬业高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业机构 孟宪辉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设在中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曾得到时任国务院总理、中央政法委书记、司法部部长和外国元首等领导视察关怀及指导工作。中国法学会专家和各大政法院校著名学者担任业务顾问。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刑事辩护,律界精英。盈科精神源于《孟子》:“原泉滚滚,不舍昼夜;盈科而后进,放乎四海。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执业信息 姓名 孟宪辉 性别 男 执业证号 11101201410548520 执业类别 专职律师 执业状态 执业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 •共筹天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七千余万元)冀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取保释放 •北京中瑞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5亿元)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 •北京万华融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案3.5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取保释放 •北京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300亿元)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取保释放 •刘某(涉案1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功无罪辩护(未判涉黑)个罪从轻量刑 •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案4.5亿元)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北京中投互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案17亿元)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缓刑 •山西晋煤集团(涉案两千万元)石某受贿案成功辩护改判减刑 •北京中兴创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案一千余万元)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取保缓刑 •梁某博士诈骗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陈某虚拟货币诈骗案成功辩护无罪释放 •李某合同诈骗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王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成功辩护无罪释放 •李某强奸案成功辩护无罪释放 •金某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金某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胡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成功辩护变更轻罪减轻量刑 •李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曾某涉台电信诈骗案成功辩护从轻量刑
张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京籍律师,在京执业。现为北京市博悦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毕业后曾从事法律方面的教学工作,有着丰厚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学、犯罪心理学、民法学、合同法学都有深入研究。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尤对刑事辩护多有偏爱,大大小小的刑事案办过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技巧和经验。加之有丰厚的理论基础作保障,总能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抓住案件的辩护重点,利用独到的辩护技巧,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多年来,足迹遍布北京市各级法院及其他全国重点城市,在工作中得到众多当事人的赞誉。在执业中,张清律师秉承的一贯宗旨是:用我所学,为您解忧。辩护经历:张清律师曾担任许多国内知名媒体深度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典型案例1、湖南9.4凤凰少女跳楼案公安干警龚某的辩护人(网络热议案件,中央电视台跟踪报道)湖南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中院2、河北省张北县白某盗窃案侦查机关以白某为盗窃的共犯移交检察院,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西城法院4、北京市平谷区孙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北京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阶段,经大量工作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重获新生。5、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康某抢劫杀人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6、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北京市二中院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7、北京市顺义区陈某伤害致死案北京市二中院累犯,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8、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王某某等故意伤害俄罗斯联邦公民德米特里致死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9、新疆玉某某诈骗案,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10、山东杨某某诈骗案,经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11、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一起以危害公共安全起诉的以李某为首的三十一人驾车“踫瓷”案朝阳法院12、河北省张家口市李某某为首的六十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家口市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起诉,最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3、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耿某抢劫案成年人犯抢劫罪,最终被判缓刑。14、吉林省珲春市高某某运输毒品案15、河北省保定市刘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16、湖北省汉川市夏某某妨害公务案17、北京市朝阳区陈某招摇撞骗案18、河北省河间市宋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19、北京市海淀区靳某某受贿案20、四川省内江市林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1、国美职工彭某某等三人诈骗国美案22、山东省青岛市吕某敲诈勒索案(代理一、二审)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经上诉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23、福建省宁化县邱某某非法经营案24、黑龙江省许某某强奸幼女案25、河北省承德市康某某职务侵占案其他类似案件不再一一列举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劳动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家事专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城区调解协会会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涉法涉诉信访化解专家”,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法苑民家”矛调室调解员。 曾获得“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海淀区优秀律师”,“东城区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扎实的法律业务功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代理和辩护意见全面、深入、有力,执业至今,完成了8个改判案例(含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刑事案件等)、2个无罪辩护案例、2个一审败诉二审调解的案例,以及多个典型且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所代理的案件基本都获得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2014年5月,由北京市律协选派参加全国律协首届青年律师示范性培训班,并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继续教育课程证书。 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中,2018年和2019年成功化解了两个上访多年的信访案件,获得了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的高度好评,常务副会长张景荪及副会长王越宏在每次的年度大会上予以点名表扬,为首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我代理的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过我有力的辩护,找出疑点,发现瑕疵,最终北京市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实现了“由死到生”的巨大转变。该案例被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中并收录于《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一书,该书跨越30年,收集了17个典型案例,于2017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从全方位、多维度、多视角展示了一个个鲜活改判案例的全貌,贴近律师、贴近实践、贴近真实,这对于科学总结诉讼业务实践经验,正确指导律师开展诉讼代理业务,乃至准确认识律师在司法审判中的角色与定位,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共识和认知,均具有积极意义。近期,《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个案中的体现》一文将刊登在《民主与法治周刊》上。
1990年11月开始从事律师服务,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取得工商经济专业经济师资格。曾任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业务,擅长于职务犯罪及商事犯罪案件。
黄兴友律师,1997年在司法所工作,从事法律服务,2015年做专职执业律师,代理大量刑事案件。黄兴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0607276。 电话 18911960031(微信) 21年法律服务经验,1997年在法律服务所做法律工作者。会见嫌疑人、被告人300多次,曾经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盗窃罪被告人、抢劫罪嫌疑人、伤害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放火罪、交通肇事嫌疑人等20名被告人、嫌疑人辩护。 1997年1月--2000年12月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2013年1月--2016年7月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2018年7月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至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服务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