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22-05-11
【案情】
被继承人韩某3系韩某2、韩某4(已去世)之父,韩某1系韩某2之子,李某系韩某4之子。2016年11月29日韩某3在中立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订立登记遗嘱,将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某1继承,并将该遗嘱交由中华遗嘱库保管。2018年6月韩某3去世。2019年1月29日韩某1向中华遗嘱库申请查询涉案遗嘱,并在同年3月8日提取该遗嘱原件时,在领取通知上签名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后李某因韩某3遗产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韩某3名下的房屋。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3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中,韩某3于2018年6月去世,韩某1于2019年1月29日对涉案遗嘱进行查询,于同年3月8日提取涉案遗嘱原件,并在提取时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现李某主张韩某2已于韩某3生前知晓遗嘱内容,从而推定韩某1早已知晓遗嘱内容,并认为韩某1未在知道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已丧失继承权;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韩某1在2019年1月29日查阅涉案遗嘱前知晓受遗赠事实或知晓遗嘱内容。韩某1向保存遗嘱的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为韩某1已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按照涉案遗嘱内容由韩某1继承涉案房屋。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韩某1接受遗赠的时间及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如何认定韩某1知晓受遗赠事实的时间,以及韩某1向中华遗嘱库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知晓受遗赠事实的时间。遗赠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有效遗嘱,取得受遗赠权。一般而言,遗赠对受遗赠人有益,但即使有益,也不能违背受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因涉及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被赋予期限限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亦有相同规定。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时间?现实生活中,通常由于遗嘱人对遗嘱内容未予以保密或将遗嘱交由受遗赠人保管,使得受遗赠人提前知悉遗嘱内容,故实践中一般以继承开始时,即遗嘱人去世时点开始起算。基于遗嘱人去世、家人忙于后事的现实,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超过了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本案不同于一般情形,遗嘱人韩某3系在中立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并将遗嘱交由该机构保管,受遗赠人韩某1在遗嘱设立时并不在场、不知悉遗嘱内容;李某以韩某1之父韩某2陪同韩某3在中华遗嘱库设立遗嘱、知晓遗嘱内容,从而推断与其存在血亲关系、利益一致的韩某1已在查询遗嘱前知晓遗嘱内容,并无依据(韩某2亦表示未将涉案遗嘱内容告知过韩某1),也不能依据该推断明确韩某1知悉遗嘱内容的具体时间,从而判断其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案应以2019年1月29日韩某1向中华遗嘱库查询遗嘱时间,认定其“知道受遗赠”的时间为宜。
2、接受遗赠的方式。实践中,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3)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4)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证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均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据,对于一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存在一定困难;而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方式,也可能因为相对人的反对,从而无法证明已提出接受遗赠的事实及具体时间。
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因此,在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为完成对受遗赠权的处分。
受遗赠人向保管遗嘱的中立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作出接受受遗赠权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韩某1已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按照涉案遗嘱继承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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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基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社员。张本基律师从事律师执业18年,曾代理《同一首歌》词曲作者维权案、分时度假纠纷系列案、西客站南广场商铺开发系列案、沙河高教园区房产纠纷系列案等大量案件,钻研和办理过数百起婚姻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张律师目前专注于办理婚姻继承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本基律师不仅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了解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裁判规则和尺度,办案认真负责,细致深入,故能达到很高的胜诉率(大量案例可见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微信公众号“朝阳民事法律咨询”(msflzx),曾出版著作《法律英语轻松学—英美侵权法》、《新经济新生活 分时度假在中国》、《特许经营法务手册》等。 执业理念:准确专业 务实高效 诚信保密
信金国律师是北京中闻律所合伙人、婚姻与继承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家委委员,进入法律行业近20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与研究,代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起,在争取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房产疑难分割、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诉讼经验。
王敏,女,法学本科,军队政治工作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11年取得二级人力资源师资格,2014年取得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王敏律师目前专注于办理婚姻继承案件。 王敏律师曾任原第二炮兵军队律师、司法信访秘书,军事法院审判员,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任军队律师期间,代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担任民事审判庭庭长后,审理大量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2018年7月加入炜衡律师事务所,一年多来,参与办理了股权纠纷、典当纠纷、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等数十件民商事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等刑事案件。代理了婚姻家事、不当得利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民事案件。对涉军领域法律问题有较多研究,熟悉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管是曾经的军事法官还是现在的执业律师,都会以法律工匠的精神,捍卫委托人正当权益!
任丽丽律师,金融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点评律师。《点睛网》高级讲师。北京法律援助中志愿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九余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及沟通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法律服务,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赏与认可。 专长领域:离婚继承纠纷法律事务。
刘权专业律师团队专注于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