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19-03-22 14:26:34
赵宇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6日,赵宇为制止李某的施暴行为(起因是李某强制要求邹女士外出过夜,邹女士不允而被打),在与李某的撕打中,为脱身,朝李某肚子踩了一脚。
2018年12月27日凌晨,被带至当地派出所的李某忽然感觉肚子疼,并满地打滚。送至医院后,确认横结肠破裂,病情十分严重,要立即手术治疗。
2018年12月28日,晋安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带走赵宇,将其刑事拘留。
拘留13天后,当地检察机关第一次对赵宇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取保侯审后,赵宇回家。
2019年2月17日,忧心忡忡的赵宇将自己的遭遇发至网上,迅速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关注案件后,福州市公安局立即对该案进行核查,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通报最新情况:赵宇案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州市检察院指令晋安区检察院对本案重新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会作出两次不起诉决定?两次不起诉性质有什么不同?
可以这样说,两次不起诉虽然结果是一样的,但定性却完全不同。简单讲,第一次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认为赵宇因正当防卫过当而构成了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进行起诉,也就是相对不起诉。
第二次不起诉,则认为赵宇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未构成犯罪,就是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
同样的行为,其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最初公安机关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在上级公安机关过问后,又变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致检察机关后,第一次不起诉是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微害不大而相对不起诉。第二次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认为无罪。大家须知,所有犯罪的行为均是由检察机关发起(提起公诉),至法院判决,才能确定罪与非罪,检察机关不起诉就意味着“平安无事”了。
其实整个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在我国社会各界和司法界均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甚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认识也不统一。而一旦在正当防卫中出现重大人身伤害情况,就会出现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议。而广大百姓从最朴素的生活常理出发,往往会认为政法机关的认定过于严苛,比如于欢案的法院判决就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纷纷认为判决不公。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按照最高检的意见,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的目的,就是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发布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于进一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从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案例给出了较明确的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公众的普遍认可。但是,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件的解决只是解决争议或事件本身,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不能靠几个案例就能覆盖。两高还得要制订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难题。比如,正当防卫发生时,正当防卫与侵害人的距离是否安全?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时如何认定?如果确实防卫过当,是否一定要予以刑罚处罚?让一个精神高度紧张、全神贯注于自身人身安全防护的人,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情形进行法律化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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