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法言法语
2019-07-31 20:59:57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员工为公司尽心尽力服务,一般都会通过约定最短服务期来约束员工的辞职行为,员工如果在服务期届满之前提前辞职,公司将无偿收回或者有偿回购所授予的股权,而有偿回购的价款也往往不会考虑股权溢价,以限制员工的股权收益。但是,如果股权激励协议未约定服务期,在授予人尚未授予股权的情况下,员工就辞职的,员工是否还能依据激励协议要求授予股权,并确认股东资格?如果股权授予是无偿的,授予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案例一:北京融博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郎科技公司)、任培嘎与郑秋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1]
融博郎科技公司是由自然人股东任培嘎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郑秋锁是该公司员工,2011年9月16日,任培嘎和融博郎科技公司向郑秋锁出具授权书一份,该授权书载明:“郑秋锁同志,根据融博郎科技公司职工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鉴于您在本公司3年来的工作效益和业绩考评,公司拥有者任培嘎经过慎重考虑,授予您25股(占注册资本金25%)的公司股份作为职工奖励薪酬。您可以据此享有该股权份额相关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并拥有所有权,但不能转让和出售。请据任培嘎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去财务办理相关授权备案手续。”该授权书有融博郎科技公司的盖章,法人处有任培嘎的签字。后来在2013年1月15日,郑秋锁由于个人发展原因从公司离职。由于任培嘎未履行授权书约定,将其持有的融博郎科技公司25%股权作为职工薪酬奖励给郑秋锁,郑秋锁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郑秋锁为融博郎科技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任培嘎、融博郎科技公司提出若认定授权书是任培嘎个人与郑秋锁之间的协议,因为是无偿转让,应属于赠与行为,在尚未实际赠与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法院认为依据授权书中“根据融博郎科技公司职工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者任培嘎经过慎重考虑,授予您25股(占注册资本金25%)的公司股份作为职工奖励薪酬”等内容,可以确定任培嘎授予郑秋锁股权具有股权激励性质,授予的原因系基于郑秋锁为融博郎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及其劳动为融博郎科技公司带来的成果,故涉案授予股权行为并非无对价的赠与行为,不能撤销。
案例二:丘国强与王荣聪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丘国强作为三维丝公司的创始股东与三维丝公司、王荣聪三方协议约定三维丝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由王荣聪担任三维丝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三维丝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同时对王荣聪做了股权激励的承诺,在三维丝公司上市后,丘国强将补偿赠与王荣聪一部分股份,但若三维丝公司未能完成IPO或王荣聪未能勤勉尽职,则王荣聪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后来三维丝公司顺利上市,丘国强却向王荣聪发送《撤销赠与通知》,告知王荣聪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其决定撤销赠与,之前承诺的股份不再赠送。该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之前的三方协议的性质,即是否属于无偿赠与合同?如果是赠与合同,那么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院认为从三方协议约定来看,王荣聪并非无偿受赠,其获得激励股权需要履行的义务是担任三维丝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三维丝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此协议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所以,在三维丝公司已经上市,且没有证据证明王荣聪为尽责的情况下,丘国强不能撤销与王荣聪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
上述案件对公司及其创始人的借鉴有二:(1)一定要约定股权激励的条件,在案例一中,如果授权书中对激励对象获授股权约定了条件,比如不少于3年的服务期,那么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即便激励对象在当时已经取得股权,但在提前辞职发生后,公司创始人作为股权授予方就有权收回股权。但在授权书中未约定收回股权的条件的情况下,不论接受方日后有何不法行为,授予方都将丧失收回股权的权利。(2)如果在股权授予协议中明确了授予股权的目的是股权激励,或者授予的依据是接受方以往的工作业绩,按照案例二的裁判观点,该股权授予行为就不是无偿赠与,授予方不能以撤销赠与为由收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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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兵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业至今成功代理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非诉讼方面,朱律师对公司法律业务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对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娱乐传媒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长期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参与商务谈判,经营风险控制等全程法律服务。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朱律师开始涉足资本市场,担任数十家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数十家企业新三板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非诉讼案件,还同时代理了多起并购纠纷诉讼案件。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凤凰财经》、《法人》杂志、《共识网》、《上海法制报》和《盈科律师》等媒体发表多篇关于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和融资租赁等法律实务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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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执业,具有心理咨询师背景,曾任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以及多专业知识背景。目前,专注于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婚姻家庭事务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在刑事案件辩护上有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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